公益信托受托人的产生过程
公益信托受托人是公益信托的重要当事人,没有受托人公益信托就不可能设立,因此如何产生公益信托受托人是公益信托设立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环节。
公益信托的产生一般需要经过两个步骤,其一为委托人的选任,其二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登记或批准。受托人的产生首先取决于委托人的选任。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捐赠者,其捐赠信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信托财产是否得到良好管理以及信托财产是否被用于公益目的与受托人有极大的关系,因此委托人最关心受托人的选任,法律也应该给予委托人选任受托人的权利。什么样的人值得信任、什么样的人有能力充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由委托人作出判断。
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加强对公益信托的监管是公益信托性质使然。对公益信托受托人选任进行干预即为国家监管公益信托的一种体现。国家对公益信托受托人选任的干预分为两种情况,分别称为登记主义和批准主义。登记主义是指设立公益信托及选任公益信托人时必须将被选任的受托人报送有关机关登记,只有在登记以后,受托人所接受的信托才成为公益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的行为才享受公益信托的待遇。实行登记主义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比如,在英国选任公益信托受托人必须经公益事业署登记;在美国由各州检察长登记被选任公益信托受托人。批准主义是指所选任的公益信托受托人必须经过相关机构批准才拥有公益信托受托人资格。实行批准主义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日本、我国台湾在公益信托人的确定上就实行的是批准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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